一、管理原则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禁止在实验室安全通道上摆放杂物, 实验装置安放稳固,了解安全门、灭火器的位置,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防自救,掌握逃生方法,熟悉逃生路线。
实验室要制定化学药品清单,可以方便快捷地找到所需化学药品及试剂,同时可以有效避免重复订购化学品。各种药品应根据不同性质、性能和要求分类存放并做到存放整齐、取用方便、用后复原,同时要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磁、防腐、避光等工作。了解一些特殊的化学药品的危险性,以便做好防护措施。
实验室的仪器应有专人负责,做好仪器保管、保养及维修工作,做到保管与保养结合,使仪器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使用仪器是提前与仪器负责人约定,实验开始前,相关操作人员必须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实验;实验结束后,应对实验区域进行清洁维护,并再次对实验用的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完好。
实验室的用电要特别小心,插排和电缆使用注意电流负荷,不能超负荷使用,插线板不能放在地面上,防止漏水导致短路。所有的实验设备都应接地,使用一个单独的线连接到一个水管上或者是一个金属导管上。
实验室的气瓶应置于指定地点,所有的气瓶和工艺管线都应该清楚地标记气体类型和使用人。使用有毒气体的时需经过安全员的同意许可,所有有毒气体在使用过程中的排空均要经过合理的预处理。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气瓶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实验室中做实验时穿防护衣。(实验服、手套、护目镜等)。操作有毒挥发性物质时须带防毒面罩,并在通风橱中进行。离开工作区域前记得总是用肥皂和自来水洗手,即便是工作时佩戴了手套。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不得使用明火,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
离开实验室要关好门、窗、水、电、气,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注意防火、防盗、防漏电及漏水。
实验室责任到人,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并在实验室门窗等显眼位置张贴责任人信息,如发生意外事故,便于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负责人。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规定
1.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批准备案。根据标准计算收取测试服务费,并缴纳至实验室专用财务账户中,到账后为客户开具发票和实验明细清单。
3. 设备开放服务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用户须通过预约网站、书面登记或电话预约等方式提前提出预约申请,并明确实验要求、条件等技术指标,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测试服务。预约申请由机组负责确认,申请人应按时测样或送样,机组为用户提供机时和服务保障。
4. 开放设备由符合岗位要求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
5. 只有经过培训,通过操作考核的用户才能申请上机操作,用户使用设备时应服从机组人员的管理,按仪器手册及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6. 对于用户委托实验检测,根据签署委托测试服务协议或合同,服务结束后,应保留原始数据备查。
7. 不接收放射性样品、腐蚀性样品和可能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害的样品及实验要求。
8. 设备使用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设备损坏,操作人应按《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规定》进行赔偿。
三、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规定
根据设备仪器管理条例,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1. 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当事人应查明情况和原因,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系资产负责人审核,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
2. 经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和主管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参照以下原则:
a. 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损失部分价值;
b.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c. 损坏后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d. 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4.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缴纳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多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5. 赔偿费缴纳至学校财务部门实验室专用账户,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四、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1. 根据扬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在保证实验室内部服务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向外出借。
2.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凭单位介绍信,经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主管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借出。
3. 校内单位借用仪器须凭单位介绍信,经实验室主管批准后方可借出。
4. 根据学校规定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日收取设备使用金(具体数额另行规定),所得款项作为仪器设备维护之用。
5. 凡本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工作结束后而仪器继续由外单位借用者,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手续。
6. 借用人负责借用期间仪器设备的维护,并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的情况,产权单位有权立即收回设备,并对损坏者依损坏赔偿制度追缴赔偿。
7. 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借用表应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便催还。
五、化学实验室安全制度
1. 化学实验室仅对实验室师生开放,并实行准入制度,只有通过安全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各课题组需指定一名安全员,配合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 实验人员应熟悉室内水、电、气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工作结束或遇有事故或停水、停电、停气,使用者必须及时关闭相应设施。
3. 实验室内严禁烟火。实验人员应熟悉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紧急洗眼器、急救药箱等)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置,不得挪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有效工作状态。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所安全员或到系办公室进行更换;实验人员应熟悉整个平房实验室的疏散通道、自己所在位置的疏散方向和各紧急出口位置。
4. 在实验室内工作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如防护镜、口罩、手套等);脖颈以下皮肤禁止裸露。禁止在实验室内饮食或存放饮食用具,离开实验室前要冼净双手。
5. 实验室内禁止存放剧毒化学品,禁止进行一切具有危险性(如剧毒、易燃、易爆等)实验,实验者应熟悉化学品及反应产物的性质,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有防备应急措施(如防爆、防火、防腐蚀、防中毒等),实验前必须制定缜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进行带有危险性的实验过程中,现场应至少1人陪同协助。
6. 实验过程中实验者不得离开实验区,如需离开必须委托他人暂时代管实验。
7. 使用挥发性、酸/碱性、腐蚀性、毒性化学品必须在通风环境下操作。
8. 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区、所使用仪器和残留品等。
9. 因特殊需要过夜工作时,必须预先向安全负责人提交由教师和所长批准的许可文件,夜间做实验时尽可能有2人以上同在。
10. 实验室化学品管理遵照《实验室化学品管理规定》和《实验室化学废物处理制度》执行。
11. 所有气体钢瓶必须进行固定,定期检漏,严格遵守钢瓶的操作规程。
12. 易燃、易爆、危险气体钢瓶必须放在室外设置的防爆设施内。
13. 必须在额定负荷内使用电源和电器 (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 ),不得使用老化或裸露的电线,不得擅自改接电源线,不得遮挡电闸箱。
14. 禁止将未成年人带入化学实验室。若因此引起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15. 发生事故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挽救财物,同时应立即通报安全负责人,事后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责任人应及时提交事故报告,报告应写明事件时间、地点、事件描述应真实完整,并分析事件原因。
16. 所有人员均有权力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举报安全隐患,本所安全负责人有权要求责任人(组)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六、实验室化学废物处理制度
1.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废物,是指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毒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
2. 化学废物的收集遵循固液分开、有机与无机分开、氧化与还原分开、有毒与无毒分开的基本原则。
3. 所有化学废物必须分类放置在指定的阴凉、避光存储区内,不得随意丢弃和放置。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学品。
4. 存放化学废物的容器与空瓶必须在外侧显著位置粘贴标签并注明品名、成份、纯度等信息(必须写全称或化学式,不得使用简称或缩写)。且必须清晰标明“废液”或“报废”字样。
5. 盛装化学废物的容器内必须剩余至少十分之一容积的空间,不得装满。
6. 固体化学废物应根据性质分类使用玻璃或塑料容器妥善包装并密封,稳定放置在货架上,防止泄漏遗撒。
7. 化学废液应按化学性质分类倒入专用废液收集桶内。废液桶应随时盖紧。对于混合后可能发生反应的废液,应单独存放在容器中,并贴上标签说明。
8. 处理化学性质不明确的化学品须提前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不得混装,避免引起化学反应,发生伤害事故。
9. 在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如有化学物质在桌面、地面遗撒必须立即清除干净。
七、实验室化学品管理规定
1. 各课题组都应设置化学品管理责任人,并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备案,发生人员变动时须及时调整,不可无人负责。
2. 所有化学品的采购申请必须通过学校试剂材料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3. 易燃易爆(如丙酮、乙醇等有机溶剂)危险试剂要严格执行限量购买,并控制存量。因特殊情况需暂时超量存放的应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备案,并制定管理措施。
4. 所有化学品须登记,建立清单,清单的纸质及电子版报安全负责人一份。为避免积压浪费,试剂购置前应查阅本所的现存试剂清单,购入试剂后及时登记。每学期进行一次盘点,盘点结果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备案。
5. 化学实验室内药品试剂存放由安全负责人指定,禁止在实验室外公共场所存放化学品。化学品必须根据性质分类贮存,必须使用双层瓶盖密封和清晰标签,采用防潮、防挥发、防光照等措施妥善保存,定期清点。
6. 高纯度试剂、高挥发性和易变性的化学药品需存放于专用设施中。
7. 购入有毒试剂(依据GB13690-92)前,须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提交学校试剂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的审批记录,购入后交由安全负责人保管,密闭加锁存放,单独设立目录。
8. 贵重金属、贵重试剂、剧毒试剂及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前须提交导师或教师本人签字的许可文件,用毕归还并登记用量。
9. 实验台、试剂架上只可短期存放化学试剂,试剂架上放置试剂要适量,防止试剂瓶滑落。自行配置的化学品必须在包装容器外标明成分、配置日期、负责人、联系方式,容器内容发生改变应及时更换标签,禁止在原位涂改。
10. 师生员工及短期访问工作人员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清理本人负责的化学品,做好处理和移交工作。
11. 化学废物处理参照《实验室化学废物处理制度》执行。
八、化学实验室垃圾分类细则
为贯彻校系所关于垃圾分类处理的要求,化学实验室按照清华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转运规程》、《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转运办法》、《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有害垃圾(以下两类需分开装箱)
1. 所有手套、沾染化学试剂的纸巾、试管刷、抹布等;
2. 塑料滴管及培养皿、离心管、移液枪头(装密封袋)、塑料杯等。
(二)其他垃圾
1. 外包装用品、塑料袋、口罩、写字用纸、胶带等。
(三)玻璃废弃物
废弃玻璃烧杯、锥形瓶、试管、玻璃移液管、玻璃漏斗、玻璃棒、载玻片、玻璃滴管、蒸发皿、瓷坩埚、玻璃表面皿、破碎的试剂瓶及陶瓷等。
(四)针头等锐利废弃物
废弃针头、刀片等锐利废弃物请放入实验室指定利器盒中(废液架上)。
(五)废弃固体试剂
1. 废弃固体试剂必须放置于密封容器中,禁止用密封袋、培养皿等盛装;
2. 少量固体试剂,装入原试剂瓶或干净的空瓶中,瓶身贴上专用标签;
3. 大量固体试剂,请用小于4L的密闭容器盛装,瓶身贴上专用标签。
(六)废弃液体试剂
根据相应管理办法分类存放,需盛装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发放的蓝色或白色25L标准桶中(需单独处理的请装在干净的空瓶中),桶/瓶身贴上专用标签。
(七)试剂空瓶
统一放置于化学实验室废液架指定位置。
注意事项:
1. 任何化学试剂禁止投入垃圾桶中,化学废液禁止倒入水池,玻璃废弃物容器禁止投入除玻璃陶瓷外的其他物品,生活垃圾禁止投入有害垃圾桶;
2. 装有试剂的瓶身需要贴上专用标签,写明实验室房间号、废液的化学成分、经办人名称等信息。
九、加热设备管理及使用制度
1. 禁止加热易燃、易爆及有毒样品。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加热间。
2. 使用加热设备前需告知设备负责人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3. 使用加热设备,需填写“加热记录单”,并填写“设备使用登记”。
4. 设备电源接线必须稳定牢固可靠,必须在实验室管理人员监督下接线。
5. 设备使用温度超过80°C(包括加热过程与冷却过程),需现场值守,且每隔两小时 “加热记录单”登记,直至工作结束。
6. 设备使用温度低于80°C,无需现场职守,但每隔两小时需巡检一次,并在“加热记录单”登记。
7. 设备使用温度(包括加热过程与冷却过程)超过600°C,需填写“清华大学实验安全分析报告”,设备负责人及导师签字后交至实验室备案。
8. 设备使用时长(包括加热时间与冷却时间)超过12小时,需填写“清华大学实验安全分析报告”,设备负责人及导师签字后交至实验室备案。夜间实验需两人值守。
9. 加热腔内温度需降至室温后,方允许打开加热腔。
10. 一次最多允许两台加热设备同时使用。
11. 加热间禁止存放任何气体。
12. 真空泵排气口务必安装过滤器。
13. 禁止在实验室饮食。
14. 设备使用完毕后,打扫设备及周边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