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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技术研究院 院聘工程硕士校外导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碳中和技术研究院

碳中和〔20242


碳中和技术研究院

院聘工程硕士校外导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利用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优质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拓展办学空间,有效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优势,进一步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工程硕士校外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的聘任要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校外导师原则上来自建有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或与我校(研究院)签有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协议的单位或与我院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要求,碳中和各工程硕士领域可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及与校外单位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任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逐步建立并完善与自身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水平相适应的校外导师队伍。

二、聘任条件

原则上来自合作单位的科研技术人员或具有工程背景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县(区)级及以上具有工程背景的科技管理部门(含科技园区)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且原则上要求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聘任办法和程序

聘任工作原则上在合作单位集中进行,由合作单位负责推荐。推荐名额由学院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聘任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进行一次。

研究院各专业学位领域组织拟聘任的校外有关人员填写《扬州大学碳中和技术研究院院聘工程硕士校外导师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学位或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发表论著原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及承担课题立项通知书等)。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聘任条件,确定拟聘任的人员名单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并颁发聘书。

聘期一般随其所指导的工程硕士毕业后自动终止,若继续指导新一届工程硕士的,则聘期自动顺延。

四、院聘校外导师的职责

1. 原则上每年协助校内导师指导工程硕士人数不超过3人。

  2. 院聘校外导师所在单位能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实习、实践和论文工作的条件。

  3. 熟悉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执行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及规定,认真履行导师义务,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共同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实习、实践、学位论文写作等工作。

五、院聘校外导师的权利

  1. 经学院审核后校外导师可以在研究院内开设专业课程,享有研究院实验仪器平台的使用权。

  2. 有权参与相应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开题、中期考核、毕业答辩等工作。

  3.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认为其学位论文质量不满足要求、未达到相关标准者,有权提出推迟答辩等建议;对于研究生实习、实践学习达不到相关要求者,可与校内指导教师协商,提出重修、延期考核、延期答辩及其它处理意见;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违反所在单位规定者,可视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件1:扬州大学碳中和技术研究院院聘工程硕士校外导师申请表


扬州大学碳中和技术研究院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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